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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兰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060****17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8民初4451号
    案号 (2018)冀0108执1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冀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20元,减半收取计20360元,由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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