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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林市监罚字〔 2019 〕 27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未按未按照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后仍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处理建议及依据: 你单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清单)及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伍元(¥:85.00)。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清单)及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伍元(¥:85.00)。3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伍仟零捌拾伍元整(¥:1508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1
    决定机关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