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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黔龙阳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405****9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242民初3345号
    案号 (2019)渝0242执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黔龙阳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童朝阳、何娟收益38345元; 二、被告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童朝阳、何娟逾期付款违约金4218元(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 三、被告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童朝阳、何娟因2016年应支付的收益经判决后仍未支付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998元(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 四、驳回原告童朝阳、何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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