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2155****55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02民初5579号 |
案号 | (2019)豫0702执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新商正阳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28010.88元,2018年12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新乡市华兴滤业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郭炳运、郭新荣、郭素连、梁建平、丁大伟、耿卫、耿鹏、张永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华兴滤业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郭炳运、郭新荣、郭素连、梁建平、丁大伟、耿卫、耿鹏、张永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乡市新商正阳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15元,由新乡市华兴滤业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郭炳运、郭新荣、郭素连、梁建平、丁大伟、耿卫、耿鹏、张永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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