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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155****55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21民特231号
    案号 (2019)豫0721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应偿还李洪凯、李全龙本金475万元。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李洪凯、李全龙475万元。 二、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洪凯、李全龙与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经新乡县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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