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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汕尾税稽罚〔2020〕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检查,你公司2014至2018年度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945.97 元。 你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向特定员工发放固定金额交通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该费用为公司补贴特定员工交通补贴,性质属于你公司发放工资薪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未将该项工资薪金支出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各年度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如下: 1.2014年度,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9,324.9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8,787.2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537.76元。 2.2015年度,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5,128.64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051.92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76.72 元。 3.2016年度,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4,504.2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269.62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234.63元。 4.2017年度,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652.2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0,872.81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779.44 元。 5.2018年度,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337.0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9,019.63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317.42 元。 2014至2018年度,你公司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945.97元(10,537.76+16,076.72+ 12,234.63 +9,779.44+ 6,317.42)。 检查期间,你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945.97元,向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做了申报补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7号)中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945.97元的行为,违法程度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7号)中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项,决定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945.97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计27472.99元。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7号)中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项,决定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945.97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计27472.99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472.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