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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岳市监楼案处字(202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易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