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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9****44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小民初字第04312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新民、山西天翊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彩仙返还借款本金2900002元。 二、被告石新民、山西天翊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彩仙支付本金1000000元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的利息20000元。 三、被告石新民、山西天翊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彩仙支付利息(本金14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本金9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算,本金6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四、驳回原告田彩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石新民、山西天翊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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