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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9****44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1154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9
    发布日期 2019-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新民、山西天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百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郝柱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36000元,并支付2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30000元。 二、被告石新民、山西天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百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郝柱根借款本金59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0620元元,并支付59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26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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