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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21】2-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气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立即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捌万贰仟元(¥8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9
    决定机关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