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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为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216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03民初1994号
    案号 (2017)皖0503执2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中科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08463.5元,并按6.5%的年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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