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文综罚字〔2021〕5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负责人:王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75617经营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95号三、四层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8月20日20时05分,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拱墅大队执法人员陈琳娜、司进才、周明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王继元确认无需回避情况下,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95号三、四层的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进行检查,对消费者投诉该场所超时营业情况进行核实。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询问,调看场所包厢登记记录及当时监控录像,发现8月18日凌晨该场所接纳个别包厢,超过凌晨2时结束,该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现场检查于2021年8月20日21时结束。该场所的行为涉嫌在规定禁止的营业时间内营业,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固定证据。8月24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予以立案。同日,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法定代表人王洪委托公司副总经理王继元到我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提供和确认了相关身份证和公司相关证照,对现场取得的6张照片予以签字确认。8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查询到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未被以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案由处罚过。本案至8月25日调查终结。现查明,2021年8月18日,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证据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8月20日检查公司时的情况;2、收银系统截屏数据,证明8月18日公司在规定的禁止时间内营业情况;3、视频光盘1张,证明公司8月18日在规定的禁止时间内营业的现场经营情况;4、法定代表人王洪委托公司副总经理王继元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在规定的禁止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及细节予以确认;5、当事人相关证照、身份证复制件各1份,证明本案相关人员身份;6、公司的《营业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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