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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2620000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程百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