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婺市监检字〔2021〕1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扣押的两件不合格产品予以没收销毁;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733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846.21元,二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579.21元,上缴国库。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9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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