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市)安监案〔20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6 |
决定机关 |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董才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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