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畅泰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1767****1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2民初1882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1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畅泰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华(反诉被告)劳务费55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为止,其中: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华(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徐华(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重庆畅泰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移交2070000元的税务专用发票。四、驳回被告重庆畅泰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30元。由原告徐华(反诉被告)负担3770元,被告重庆畅泰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143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被告重庆畅泰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1116元,原告徐华(反诉被告)负担44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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