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宋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MA****19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3民初4311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28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江苏宋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宋志愿共计偿还原告周建华欠款999421.68元,具体偿还时间为:被告江苏宋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宋志愿于2020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周建华欠款30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欠款40万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完毕剩余欠款。二、若被告江苏宋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宋志愿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周建华可就剩余未偿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向两被告主张欠款利息(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江苏宋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宋志愿于2020年12月1日前向原告周建华支付保函费1428.57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21428.57元。案件受理费14039元,减半收取为70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宋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宋志愿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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