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48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8598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4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D-TY-GKCG-20160926-01《煤炭买卖合同》; 二、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000,000元; 三、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977元,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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