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48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367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3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D-TY-GKCG-20160926-04《煤炭买卖合同》; 二、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预付货款7800000元; 三、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16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16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经泰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9814元,被告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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