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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3****6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2602号
    案号 (2020)黔0222执3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贵州恒友泉矿山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120元;并支付2020年4月2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恒友泉矿山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元,被告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991元,原告贵州恒友泉矿山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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