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73****6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222民初6776号 |
案号 | (2019)黔0222执36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配仙、周芬、查灵庆、查双全、查灵果支付赔偿款 600000 元、律师代理费 30000 元。 二、被告谢情芳就被告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谢情芳承担偿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刘配仙、周芬、查灵庆、查双全、查灵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91 元,由被告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谢情芳负担 5050 元,由原告刘配仙、周芬、查灵庆、查双全、查灵果负担 41 元。 诉前财产保全费 3770 元,由被告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谢情芳负担 3670 元,由原告刘配仙、周芬、查灵庆、查双全、查灵果负担 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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