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环罚决〔2022〕第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9 |
决定机关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杜家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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