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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2〕第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9
    决定机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杜家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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