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1〕第2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新乡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杜家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