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百卤汇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谢晓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388903-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68号 |
| 案号 | (2016)粤0511执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 发布日期 | 2016-09-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百卤汇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鑫丰利印务有限公司食品袋定作款122599.40元。 二、被告深圳市百卤汇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鑫丰利印务有限公司食品袋定作款122599.40元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为1421元,由被告深圳市百卤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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