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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协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520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2民初8718号
    案号 (2021)沪0112执14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协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学文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于学文查阅并复制;二、被告上海协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学文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于学文查阅。上述两项查阅地点是本院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查阅期间为15天。原告于学文依据判决查阅上述文件材料的,在于学文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上海协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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