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鹏隆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4****11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2058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7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一: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乙方二:深圳市鹏隆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三:保千里(香港)电子有限公司;丙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条款中,“乙方”指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的统称。 一、乙方及丙方应当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向深圳中院提交(2017)粤03民初2002号案撤诉申请书,撤回对甲方的起诉。 二、各方确认:乙方及丙方在(2017)粤03民初2058号案中应向甲方偿还进口贷款本金9,994,321.09美元(详见附表)及违约利息[以各进口贷款未偿还部分的本金为基数、以授信合同及利率确认函约定的贷款年利率另加3%为年利率、自2017年8月31日(含当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含当日)止],并赔偿甲方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951.39元、律师费人民币1,670,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 三、各方应当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向深圳中院申请(2017)粤03民初2058号案的调解,由深圳中院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制作民事调解书。 四、各方同意,自上述民事调解书出具之日起5个月内,乙方及丙方应当足额向甲方下述收款账户支付本协议第二条中确认的债务:账户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745857923164】。 五、如乙方及丙方未在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中确认的债务,甲方有权立即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乙方及丙方同意,深圳中院继续冻结保全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0,483,132.84元,直至乙方及丙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债务之日止。 七、自乙方一、乙方二及丙方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2017)粤03民初2002号案之后,乙方一、乙方二及丙方将不得再就(2017)粤03民初2002号案项下的任何法律关系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且乙方三同意不以与乙方一、乙方二及丙方在2002号案中相同或相似的诉请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在足额收到乙、丙两方支付的本协议第二条确认的债务后,视为(2017)粤03民初2058号案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各方之间获得了全面、适当地解决,各方之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全部了结,各方不得就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法律关系再行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协议自乙方三的董事签字及其他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丙方各执一份,交深圳中院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签署,故上述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902.7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8951.39元,由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951.3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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