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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发电设备总厂
    法定代表人 韦志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8280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江民一初字第331号
    案号 (2015)江法执字第01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0
    发布日期 2015-09-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2011年9月20日下发的《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中涉及到认定原告王珊旷工以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内容;二、原告王珊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三、被告向原告王珊支付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的生活费6560元;四、驳回原告王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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