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市管罚处字〔2018〕11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的金华火腿为普通食品,店外的宣传牌对金华火腿宣传的内容涉及功效疗效,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商品吸引力,更好地推销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郭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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