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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312375****73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初170号
    案号 (2020)粤01执4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执行人中控电力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0,500,000元、利息227,577.78元、罚息64,006.25元以及自2017年6月2日起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80,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227,577.78元为基数,均自2017年6月2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 二、被申请执行人中控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20,000元; 三、申请执行人对中控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盈江县新城乡、芒璋乡的固定资产、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申请执行人对中控电力有限公司享有的盈江县槟榔江中游土仓水电站、郎外河水电站的收费权(登记编号:02652636000321342112)、持有的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权登记编号:5331232016****0003)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控电力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权登记编号:(穗)股质登记设字【内】第2009121000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申请执行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盈江县中控电力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申请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五被申请执行人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五被申请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950358元; 八、五被申请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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