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医罚〔2020〕43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鄞州明州人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于2020年12月04日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王露从事心电图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明州人门诊部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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