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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价检处[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杭价检〔2016〕157号)精神,本机关于2016年12月1日对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存在以下事实:不明码标价。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昆仑公寓”(推广名“昆仑公馆”)项目楼盘,座落于拱墅区长板巷,于2007年以竞拍方式拿到杭政储出(2007)20号地块,于2009年3月1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了7幢房源,其中3、6号楼为物业用房,1、2、4、5、7为住宅。2010年11月1日开始开盘销售,共分四次申领预售许可证,共有房源510套(其中70、90户型为双拼房)。2016年12月1日,正在销售的是1、2、4、5、7号楼,共有50套房源,其中有38套已签认购书及线下合同,可售房源为2号、7号楼的12套商品房。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楼处只公示了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未公开标示12套可售房源的销售价目表。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经本机关审理认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八条、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2011〕177号)第十条等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检〔2001〕2067号)规定,本案属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只是违反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而不涉及到具体价格是否合法,故没有多收价款。鉴于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价检告[2017]3号),明确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期限届满,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4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蒋传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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