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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58****135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4542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2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徐成给付股权分红186,658元; 二、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徐成赔偿利息损失41,062.21元; 三、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44元,原告徐成负担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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