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67188-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4民初9003号 |
| 案号 | (2019)京0114执57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艳东于2018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北控宏创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及截止至2018年7月25日滞纳金、截止至2018年8月25日杂费、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应付的房租、物业费,以上共计1248752.03元; 二、如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艳东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北京北控宏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北京北控宏创科技有限公司保证租赁房屋正常供水、供电; 三、如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艳东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北京北控宏创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由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七日内腾退位于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7号楼601房屋,并由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艳东自逾期之日起按照5.2元/日/平米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至腾退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66元,由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艳东负担,原告北京北控宏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国光先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艳东于2018年10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北控宏创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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