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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大曲酒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277****168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04民初3645号
    案号 (2021)川0504执1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泸州大曲酒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8938.92元及截至到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28869.30元,并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前述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编号为51010120190003900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4998938.92元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遂川对被告泸州大曲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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