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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淳安千岛湖億美医院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819号的淳安千岛湖億美医院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该场所重新装修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属于消防备案范围,且该单位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符合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億美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1
    决定机关 淳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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