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64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精学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嘉绿苑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案于2017年11月05日14时04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姚扬建、朱国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7年11月07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7年11月1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指定袁建梁、朱国良为承办人员,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精学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嘉绿苑分公司于2017年11月05日14时起在西湖区文二西路151号占用责任区道路搭建脚手架。于2017年11月05日14时04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姚扬建、朱国良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管理的责任区正在安装店招,在门前责任区道路上搭建有一副脚手架(上下3组),占用责任区道路的面积为1.8平方米(长2米、宽0.9米),且当事人没有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队员立即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7】第1239632《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当日17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前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7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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