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00086****179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26民初624号 |
案号 | (2020)鲁0826执10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 30 891 761.47元及利息856 027.39元; 二、被告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53 844.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 000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 000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三、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30 853 844.18元、利息856 027.39元及第二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王步峰、王召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0 891 761.47元未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步峰、王召英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 384元,由被告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步峰、王召英对前述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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