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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乐星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0076****38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03民初2932号
    案号 (2018)鲁0703执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8-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之前的节能服务费用34201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77元,由被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4161元,原告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1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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