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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浦)行罚决字[2021]028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胡庆余堂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注册网站(*.com),并于2020年7月14日正式联通网络。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胡庆余堂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com)仍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进行互联网备案登记,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陈飞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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