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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罚字〔2020〕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夜间违法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罗贤路东侧、相思湖北路北侧的“南宁龙湖春江天越1期”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5月19日22时后,使用了1台挖土机、5辆土方运输车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基础土方开挖外运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现场照片1张;(七)《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高限改字〔2020〕5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单》3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