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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博纳森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4MA****BQ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4民初338号
    案号 (2021)冀0424执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本世、胡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借款本金1510000元、截止到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54954.95元和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二、博纳森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对洪本世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洪本世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4.6元,减半收取计9442.3元,由被告洪本世、胡俊、博纳森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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