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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恒汇兴财富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15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3263号
    案号 (2020)粤03执1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债权收益权产品认购合同(一年期)》。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本金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投资款本金的投资收益即利息,利息以年12%计,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超过人民币36,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第一、第二季度利息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其中第一季度利息人民币9,0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4月13日起算,第二季度利息人民币9,0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7月13日起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2,484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 (六)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3,35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3,35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3,358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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