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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GU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934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5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9614083】。原告李志祥与被告深圳市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宝马X5系列轿车一台,被告应于2018年11月向原告交付所购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至2018年11月26日前分别四次向被告支付购车款,合计675,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原告请求退回购车款未果遂酿成纠纷。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12,521.16元。原告称因被告无法交车,故原告按保险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业务员陈华龙返点费3261元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费12,521.16退回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案件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被告退回购车款2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另行向保险公司支付3261元,该损失系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3,260亿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志祥购车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志祥保险费损失3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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