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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632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民三初字第369号
    案号 (2017)鲁1602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借款本金117979.8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日应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为17838.3元;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收方式计算); 二、被告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以上应付款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被告方惠、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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