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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革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104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83民初8799号
    案号 (2017)浙0783执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7-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金文星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及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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