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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平阳)建罚决字〔2021〕0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温(平阳)建罚决字〔2021〕00019号当事人:平阳县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薛亦子地址:平阳县萧江镇四大屋地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AUPH0X4。经查,你单位自2019年12月开始,对平阳县萧江镇四大屋地段D13-1地块工程项目进行建设,该项目属于一类高层住宅,需要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占地面积184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3534.82平方米,投资金额约4.88亿元,目前该项目现已基本结顶,设计方案未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规定,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的设计方案已经第三方机构审查,主动申请消防验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相关审查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后经7月30日班子会议讨论,同意酌情从轻处罚。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平阳)建罚先告字〔2021〕00019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综合以上因素,本局对你单位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你单位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按规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未经消防验收前不得投入使用;2、对你单位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交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决定机关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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