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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海宁联丰东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将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五路1号海宁联丰东进电子有限公司产生的生活垃圾(米糕、塑料瓶等)未分类投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被处罚人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4-0135号)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该单位未曾因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受到行政处罚。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且逾期未改正,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严剑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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