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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基伟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4****96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初3756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恒基伟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康平县人民政府15000000元;二、被告恒基伟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康平县人民政府利息(以15000000元作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0元,由被告恒基伟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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