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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K3HN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22649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6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丹桂路999弄3号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丹桂路999弄3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使用费(租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按租赁面积3,239.33平方米、租金4.5元每平方米每天计算;房屋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租赁面积3,239.33平方米、参照租金4.5元的1.5倍每平方米每天计算);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173,192.20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1,330,149.88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13,795.78元;   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78,120.98元(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   八、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1,330,149.88元用于抵扣所欠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同金额的租金;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张投国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3,7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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