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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崇执法罚字[2017]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限被处罚单位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南通市崇川区红星路悦海名邸5号楼通风井内的钢架网格予以自行拆除,并恢复通风井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5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